问:报销职工手机话费,应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还是应将报销的话费列入福利费?为公司领导购买的手机是否也应按与生产经营无关的费用对待,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报销职工手机费能否在所得税前扣除,目前各地执行的标准不一,以下地方规定供参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10〕82号)规定,企业给职工发放的交通、住房、误餐、通讯等补贴,纳入职工工资总额进行所得税处理;采用实物供给形式的,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进行所得税处理。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4号)第二十五条企业职工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依据真实、合法的凭据为本企业职工(已签订《劳动合同》)报销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合理的办公通讯费用,准予在税前据实扣除。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企所〔2010〕5号)第一条通讯费的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政策问题解答》规定:
问:企业为员工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是作为职工福利费还是并入工资总额?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个人报销的通讯费未列入职工福利费的范围,因此其不能计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从税前扣除。个人报销的通讯费,其通讯工具的所有者为个人,发生的通讯费无法分清是用于个人使用还是用于企业经营,不能判断其支出是否与企业的收入有关,因此应作为与企业收入无关的支出,不予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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