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如何确定计税营业额?不同月份的盈亏差额能否相抵?企业债券买卖收入如何缴纳营业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券买卖业务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0号)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应以债券的购入价减去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后的余额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3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不再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统一归为“金融商品”,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期内可以相抵,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若相抵后仍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个纳税期相抵,但在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根据上述规定,金融企业从事债券买卖业务,以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纳税期内营业额为负数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下一个纳税期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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