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方是专利权人,在某海关对其专利权进行了备案。乙方是产品制造者,其产品在出口时因涉嫌侵犯甲方的专利权而被某海关扣押。甲方拟提起侵权之诉,请问对此诉讼,是某海关所在地法院还是乙方产品生产地法院具有管辖权?或者甲方在这两地法院都可以提起诉讼?
解答:对于此诉讼,恐怕有两个问题要提醒您注意:
一是专利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依法为特殊的“指定管辖”,受理此类诉讼的法院必须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和明确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其他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不享有管辖权。
二是侵犯专利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海关扣押地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之一来看待。所以,此诉讼的管辖问题,可以考虑在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的基础上,再看该地域的中级人民法院是否为指定对专利纠纷有管辖权的法院。
简言之,我个人观点,你所提的两个地点都可以作为侵权行为地,两个地点对专利权纠纷案件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都可以作为甲方提起诉讼的法院考虑。两个中级人民法院,由当事人选择而获得管辖权。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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