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购货方从供货方购入货物,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记应付账款,由于种种理由购货方拒付供货方部分货款,双方同意,购货方转入营业外收入。根据国税函〔1999〕598号规定,应按销售折让的发票开具办法处理。但是,供货方没有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货方是否可以做冲减进项税额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必须通过红票处理?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第十八条规定,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第二条规定,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因购买货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所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冲减的进项税金,并从其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企服快车予以冲减。
应冲减的进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行为的,应按规定通过红票处理;未按规定取得红票的,购买方可按规定计算并转出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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