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就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一部分应发行的股份,剩余的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成立公司。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程序主要包括几个方面。
1.发起人认购公司股份
发起人在得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以公开募集的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后,发起人所认购的公司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而且只有在发起人缴足所认购的股款后,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剩余的股份。
2.制作招股说明书
发起人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股份,应当依法制作招股说明书。招股说明书是向社会公开的募股承诺,是发起人向非特定人群发出的募股请求,因此说明书应该实事求是地陈述有关事实。招股说明书是发起人向社会募股的必备文件,只有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才能予以公告。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该和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承销协议,而且还要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的协议。
4.申请批准募股
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的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主要文件。
如果没有得到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那么发起人就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会根据募股申请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再决定是否予以批准。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已经做出批准的募股申请,如果事后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情形,应当马上予以撤销。
5.公开募股
发起人被批准向社会公开募股后,应当向社会公告自己的招股说明书,并且还要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该列出招股说明书所列的事项,由认股人填写具体的认股数额、金额、具体的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自己具体的认股数缴纳股款,股款缴足之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6.召开创立大会
认股人缴清股款并结束验资后,发起人应该在30天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全体认股人组成)。发起人应该在创立大会召开前15天内通知或是公告会议召开的具体日期。
创立大会应该由代表股份总数50%以上的认股人出席才可以召开。创立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1)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2)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3)审议通过公司章程。
(4)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5)公司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是发生不可抗力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创立大会可以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需要注意的是,创立大会在就上述事项做出决议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有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7.申请设立登记
董事会应该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天内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从接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对那些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的公司,发给营业执照。股份有限公司以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公司成立后,应当予以公告,并且将募集股份的具体情况上报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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