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不能因为未办理工商变认定股东转让股份无效,在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情况下,买方善意取得、支付合理对价、办理相关手续(变更股东名册)后,可以认为股权转让合同有效。
一、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例外
原则上,成立时即生效时。但存在例外情况,如有关企业或行业转让股权需经许可、登记生效等,当事人也可以附条件、附期限。但双方的约定违反上述规定的,转让无效。
二、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及变动的效力
不能因为未办理登记,便认为股权变更未发生效力,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
确认股权的三大证据包括:基础证据、推定证据、对抗证据。
在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核心是股东名册,如果股东名册有相反证据可以推翻,工商登记可对抗第三人。如果股权诉讼中涉及股东资格认定时,应将公司列为第三人。
三、股东出资瑕疵,对股权转让效力的影响
瑕疵股权可以转让,但有可能构成可撤销的情形,如果受让方明知瑕疵仍让愿意受让,认定有效,但转让方恶意,受让方不知,受让方有撤销权。
四、慎重对待无效、可撤销合同
应当确立与人为善原则,能弥补的尽量弥补,按照有效、可撤销、无效程序认定。
能认定有效的不要撤销,能认定可撤销的不要认定无效。
五、股权转让后,股东超过50人的合同效力
有限公司设立时规定股东不得超过50人,不过,并未规定股权转让后不得超过50人。实践中较难做到,解决办法:
股权信托,可以有隐名股东。六、一股多卖的问题
包括横向,即一股卖给了数个受让人;纵向,即甲卖给乙、乙卖给丙等。
具体的解决办法包括:
1、尽量筛选出行使撤销权的人,即退出购买返还股金;
2、继续履行的,确认享有事实上、法律上优先购买权的股东有效;
3、无优先购买权的股东。
股权是准物权此法院应当裁判保护享有法定优先权的股东,即判决有优先购买权的股东股权转让有效。其余买家无效,但可以行使民事上的债权人权利。
如受让人均签订了合同,且支付了转让款,则需要注意股权转让是否发生效力,股东名册是否变更,如某一个已办理变更,因受让人已取得股东资格,原转让人就无权再转让,另一个转让就是无效的,无效的受让人只能依据合同法追究原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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