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研发支出加计扣除:可在调整过程表中增加“税法规定的额外可扣除费用”项目;本期收到的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如果属于不征税收入的,应填列在“非应税收入的影响”项目内。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对公允价值调整引起的利润总额的变动,这个是否涉及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à不需要调整,该事项对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影响的方向相同、金额成比例。
(wr备注)例如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无形资产评估增值100万,按5年摊销,合并口径每年会增加管理费用20万,合并口径利润总额会减少20万。
根据计算过程,利润总额少了20万后,按照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同时会减少20*25%=5万元,需要注意这个减少的金额是通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实现的(因为当期所得税费用并没有变化,仍然是所得税费用-当期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即合并抵销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5
贷:所得税费用 5。
所以合并这一块,由于评估增值的调整减少了利润总额,但是由于确认了递延所得税负债账面也同时减少了所得税费用,不存在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和实际所得税费用的差异,不存在调整问题。
3、请问版主,利润总额是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数字,那合并抵消影响利润的数字放在哪
答:cyw如果合并抵销未实现损益确认了递延所得税,则无需在该表中作为调节项目;如果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应作为本期发生的未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列入该表。
4、如果当期发生的亏损,预计不能弥补,对当前亏损乘以税率计算出来后,放在本期未确认的递延所得资产的可抵扣差异。
5、问:企业前几年严重亏损,本年盈利,但仅仅是微盈,因此本年仍然无法合理确定其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年盈利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这部分可以填列在“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还是要单独列?
答:可以列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无需增列新的调节项目。
6、陈版,请教一下,如果以前期间确认过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企业的业务发生变化,预计以后期间的盈利不够弥补亏损,本期将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这个应该填制在哪里,谢谢
答:可列入“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项目内。
也可列入“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无论如何应确保一贯运用
7、问:公司适用15%税率,但本期处于3减半期间,二者税率的差额,是计入“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吗?或本期实际免税,但按税法25%计算后的应交税金,是否也计入上述明细?
答:接按照利润总额乘以实际执行的优惠后税率(7.5%或零)的乘积填入“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所得税”一行内。
8、问:请教陈版主,合并附注中,如果合并报表亏损,而子公司盈利,利润总额是填合并的利润总额还是子公司的利润总额呢,如果填合并的利润总额算出来只能是负数的所得税费用
答:填写合并的利润总额。
如果没有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则通过“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当期可抵扣亏损的影响”项目进行调节。
9、请教陈老师,税法上视同销售收入(会计上不确认收入,只是确认销项税)在会计利润和所得税费用调节过程里放哪一项合适。
答:这些项目通常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因此一般不纳入该表中调节项目的范围
会计利润与所得税费用调整过程
项 目
本年发生额
利润总额
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
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
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
非应税收入的影响
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
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本年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
税率调整导致年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
……
所得税费用
填表说明:
该表的基本原理是以会计上的利润总额为起点,先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得到“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再在此基础上通过一定的项目调整最终得到会计上的所得税费用总额,其中最后一行的“所得税费用”应等于利润表上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该表中的各项调节项目均不含已确认递延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事项,如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影响、内部交易未实现损益的抵销影响等。
各项目的填列方法简要说明如下:
(1)利润总额:利润表上显示的利润总额。
(2)按法定/适用税率计算的所得税费用:利润总额乘以母公司的适用税率(如25%)。
(wr备注:如果税率有优惠,按照优惠后税率)
(3)子公司适用不同税率的影响:反映部分子公司的适用税率不同于母公司(如子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或适用西部大开发优惠等)的影响,等于适用税率不同的子公司的利润总额乘以母子公司适用税率之差。
如某个子公司适用15%税率,当期该子公司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而母公司适用25%税率,则该项目填写“-10万元”。
(4)调整以前期间所得税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对上年度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时,最终汇算清缴结果与上年末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存在差异而发生的补(退)税额,且不属于前期会计差错的部分(参考《计学撮要2011》第388~391页的问答)。
该项目的金额在账务处理上应当是作为对本年度的“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费用”的调整。
(5)非应税收入的影响:反映本年度会计上计入当期损益但税法规定为免税收入或不征税收入项目(如国债利息收入、某些符合条件的财政资金等)的影响,等于此类收入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本项目以“-”号填列。
(6)不可抵扣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反映本年度发生的属于永久性差异性质的不可扣除成本、费用和损失的影响,如超标准业务招待费、使用不征税收入形成的支出等。
本项目金额等于此类成本、费用或损失的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7)使用前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以前年度存在的某项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以前年度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本期末管理层认为满足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故在本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并贷记本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
本项目以“-”号填列。
(8)本期未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亏损的影响:指本期发生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亏损,因为无法合理确定其转回期间可产生足够多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未对其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影响,等于该类项目对本期利润总额的影响金额乘以其所在纳税主体的适用税率。
(9)税率调整导致期初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的变化:因预计暂时性差异转回期间的适用税率将发生改变(如因为颁布实施新税法、纳税主体本身是否适用某项税收优惠的条件发生变化等)对该纳税主体期初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负债余额按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进行调整对所得税费用的影响,其金额等于:期初已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或负债的暂时性差异项目金额(注:不包括转回时直接计入其他综合收益或权益项目的暂时性差异)×(期末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年初预计的转回时适用税率)。
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增加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减少的,按“-”号填列;导致递延所得税资产减少或递延所得税负债增加的,按“+”号填列。
(10)所得税费用:等于利润表所显示的“所得税费用”,即“当期所得税费用”和“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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