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收入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看看你是否也有此疑问?收入确认一直是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中的重点问题,为了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近日,小编对企业所得税中免征企业所得税情形进行了归纳汇总,具体内容如下:
一、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即: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三、内地居民企业持有符合规定要求的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条第四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企服快车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7号)条第四项规定: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企服快车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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