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存在,临时保护期内不是侵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在正式授权前必须经过实质审查阶段,因此发明专利的保护事实上存在着三个阶段,即(从申请至公布阶段; 从公布至正式授权阶段;授权后阶段。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即“在发明专利申请日至公布日期间”,专利法对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未规定给予保护。在此期间,他人将研制出的与申请专利的技术相同的发明付诸实施或者转让的,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专利申请公布以后,继续使用该项技术的,依据专利法规定,则应支付适当的费用。
在我国的专利的临时保护期内,我国的专利保护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未强调开发研制,实践中发明一般也没有在如此短的时间就能搞成的。这里需要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在先使用权”区分开来。
同时,对所说的那种情况支付临时保护期适当的使用费,一般也是在该专利授权以后条件才能成就,“临时保护”还不同于“专利保护”(在此期间实施者愿意给费用的法律并不禁止);该费用称之为适当的使用费而不是赔偿,也不适用停止侵权的方式,这都表明了不同行为之间的区别,所以一般的这类纠纷都放在专利授权后一并解决。前段付使用费,后段未经许可实施等就要侵权承担赔偿责任了。
如果授权后的行为构成侵权,那就不仅仅是赔偿、付费的问题了,还可能停止侵权。当然专利是一种财产权,经过市场就是为实现价值,不管任何人使,给付合理的使用费就行了,这也有利于技术推广。这里也要与在先使用权的情形区分开来。临时保护是对一段时间的适用,是权衡了各方的利益,不会发生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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