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家企业为了继续扩展其业务,并且发展到了一定规模后,通常会在不同的城市或不同的地区开设分支机构,以此扩大其产品销售范围。分支机构取得收入时,应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根据相关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成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单位,除非另有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统一计算、就地预缴、分级管理、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同时规定还指出,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以下五类二级分支机构,不得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包括: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等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
3、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的“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单位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在填写《税务登记表》时,有一项填写内容为“核算方式”。内容共有两个选项,分别是“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
这里的“独立核算”与“非独立核算”,是对企业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言的。
而法人企业,必须是独立核算的。
“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单独对其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会计核算。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
“非独立核算”是指分支机构没有完整的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体系,只记录部分经济业务所进行的会计核算,全面核算任务由总机构完成。
分支机构无论采用“独立核算”还是“非独立核算”都不是税务机关的要求,而是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
汇算清缴补交企业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1、确认补税金额的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费用(补税金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2、实际缴税的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补税金额)
贷:银行存款(补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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