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产生时间上,企业名称是组建企业法人的必要条件,产生于企业成立之前,企业名称被依法核准登记后,企业同时具备了其他条件才可以申请设立;商号是在企业成立之后,由企业在经核准登记的企业名称基础上创设,并在营业活动中使用而产生,三者产生的时间顺序是企业名称、企业、商号。
2、在权利属性上,企业名称为人格权,不得转让;商号为商事人格权,具有知识产权属性,可以依法转让。
3、在生效条件上,企业名称应当在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使用;商号一经使用即生效,无需登记。
4、反映内容上,企业名称一般能够反映出企业所在地、行业和组织形式;从商号字面上一般反映不出相关信息。
5、使用场合上,企业名称一般在政府管理、合同、诉讼等场合使用;商号一般在广告宣传、产品包装等营业领域使用。
6、在权利主体上,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都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只有企业自身才能拥有商号,例如分公司有依法登记的名称,但是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商号。
7、在区分作用的地域范围上,企业名称发挥区分作用的范围不受地域限制,在任何地区和领域都可以通过企业名称的文字组成区分不同的企业;商号一般在企业所在地的地域范围内发挥区分作用,尤其是特定行业,如餐饮、修理等行业的小企业,在同一城市可以通过商号予以区分,但超出所在地从事活动时,通常应在商号前加以限定,避免因自身权利行使侵犯他人商号权。
8、使用目的方面,企业名称仅具有表明身份的区分目的,商号具有彰显商业价值的营利目的。
只要是企业都会有商业名称的,这个商业名称是注册的时候就已经产生的,并且是不可以单独进行转让或者是买卖的。如果有人进行商业名称的侵权,那么可以到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可以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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