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朋友们,好久不见,这两个月被国外的同行问及了很多专利实务方面的问题,包括专利被授权后如何再对权利要求进行修改?不服无效宣告程序作出的决定而提起行政诉讼后涉及的证据提交时间、口头审理如何进行等等。

笔者打算从本期开始逐一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探讨。

本期的主题便是解答如下问题:专利申请被授权后是否还能对权利要求再进行修改?可以的话利用什么方式进行修改?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国外在这个问题上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国外专利法相关规定

1.美国专利法相关规定

美国专利法的“权利重授(Reissue,或称为“重颁证”)”最早于美国最高法院1832年的Grantv.Raymond一案中得以承认,1836年正式纳入专利法11。

其后,随专利法的多次修订和法院的裁判实践而日渐成熟。

现行美国专利法第251条(35U.S.C.251)第一段规定:

“任何时候、任何一项专利权,如果由于说明书或附图中的缺陷,或者专利权人的权利范围过宽或过窄于其本应主张的权利,而被认为全部或部分地不可实施或无效,只要上述错误均不存在任何欺诈意图,(专利商标局)局长应当在其放弃上述专利权并支付法定费用之后,根据其重新修正的申请,对其在原专利权中已公开的发明重新授予专利权。

重授专利权的保护期为原始专利权的剩余保护期。

专利重授申请中不得增加新的技术内容。

(Wheneveranypatentis,througherrorwithoutanydeceptiveintention,deemedwhollyorpartlyinoperativeorinvalid,byreasonofadefectivespecifcationordrawing,orbyreasonofthepatenteeclaimingmoreorlessthanhehadarighttoclaiminthepatent,theDirectorshall,onthesurrenderofsuchpatentandthepaymentofthefeerequiredbylaw,reissuethepatentfortheinventiondisclosedintheoriginalpatent,andinaccordancewithanewandamendedapplication,fortheunexpiredpartofthetermoftheoriginalpatent.Nonewmattershallbeintroducedintotheapplicationforreissu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