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经营许可。
经营场所发生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食品经营许可。外设仓库地址发生变化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变化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原发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不变,发证日期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变更许可决定的日期,有效期与原证书一致。
《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地址门牌号码,实际经营场所未改变)应提交以下资料:
1、《食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2、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1、领证时交回原件;如采用邮寄送达方式的申请时交回原件。
2、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3、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
2、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提交营业执照。);
4、变更后的法人登记证(
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5、变更后的社会团体登记证(
1、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可选;
2、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提交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
6、当地公安或民政机关、村居委会、工业园区管委会、物业管理公司出具地址门牌号变更的证明(原件备查、一式一份、盖章、必选。);
7、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核对原件,不收复印件)(
1、核对原件,可选;
2、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交。);
8、委托书(
1、委托办理的需要提交。
2、经营企业如有公章需每份材料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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