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某票会面临比较严厉的处罚。税法上,将取得虚开发某票分为“善意”和“恶意”。什么情形才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某票呢?善意取得了又该如何处理呢?
一、如何界定“虚开”?
《发某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某票行为:
(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某票;
(2)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某票;
(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某票。
较高人民法院则在司法解释中进一步明确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的界定。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某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规定: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某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某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某票。
二、什么情形是属于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某票?
所谓“善意取得”,就是指付款方不知道其从销售方或提供服务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是虚开的。
对于善意取得,是有界定标准的。不会因为你自己辩称“善意”,税务机关就认可你“善意”,根据《国某家税务总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的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
(2)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某票;
(3)专用发某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
(4)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某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
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对购货方(受票方)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
三、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发某票如何处理?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能够重新从销售方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某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某票且取得了销售方所在地税务机关或者正在依法对销售方虚开专用发某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明的,准许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
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某票,不准其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
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某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不属于《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情形,不适用该条“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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