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称与其主产品名称一致,随处可见。如:可口可乐、索尼、松下、三菱、春兰、长虹、美的、科龙、小天鹅等。有些公司不同,公司名称与主要产品名称不一致,但没有严重的沟通障碍。例如,菲利浦莫里斯的主要产品是万宝路香烟,世界著名品牌是万宝路,而不是菲利浦莫里斯。
一般而言,以主导产品名称命名的公司往往具备以下条件:
(1)主导产品的名称不反映产品的具体特点和质量,名称与产品的关系不够密切。例如,海尔集团以海尔命名公司生产的所有产品。无论这些产品有多不同,它们都可以使用与公司名称相同的名称。
(2)公司名称一般不涉及具体事项,因为公司名称必须从宏观上把握沟通的可行性和可信度。因此,公司名称一般比特定产品名称具有更强的包容性、抽象性和一般性。如果公司名称以产品名称命名,则产品名称不能反映产品的具体特点,否则公司名称的沟通不能包含更多的内容,充其量只是为了宣传单一产品,这违反了公司宣传的初衷。公司宣传的基本目的是使公司的所有产品和业务都受益于品牌沟通。
因此,公司名称是否应与产品名称一致,还应分析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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