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46号(2020年3月28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告2020年第5号(2020年3月31日)、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2020年4月10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年第12号(2020年4月25日),海关方面对医疗物资出口的监管注意事项:
1无需产地检验
不同于其他出口法检商品,53号公告中新增法检出口医疗物资无需实施产地检验,采取口岸验证管理方式,报关时无需出口电子底账(对新冠病毒检测试剂,发货人应当申请卫生检疫审批,凭《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单》通过单一窗口申报,经海关检验合格后,获得电子底账,报关时填写电子底账帐号);
2医疗物资、非医用物资要求有所区别
对三部委“5号公告”里5类医疗物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提交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和企业承诺声明(新冠病毒检测试剂还须提供药监部门出具的出口销售证明);“5号公告”外的医用物资,提交注册证和质量安全承诺书。
特别要说明的是,若产品(指上述5类医疗物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自4月26日起,出口企业在报关时须提交书面声明,承诺产品符合进口国(地区)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海关凭商务部提供的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
3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医疗物资纳入法检
目前,只将医疗物资列为法检,民用口罩等非医用物资暂未纳入,尽力将对企业的影响范围减少到最小。
但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
非医用口罩出口企业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确认产品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进口方接受所购产品质量标准且不用于医用用途。
海关凭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验放;对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内的,海关接受申报,予以验放。
对4月26日之前已签订的采购合同,出口报关时须提交电子或书面的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4出口口岸监管重点
品名、数量是否与申报相符,是否存在霉变、污染、超出保质期、破损,以及是否存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冒充合格等情况。
5出口法检医疗物资应当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
对进口国(地区)无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我国质量安全标准。
6查询途径
医疗物资国内外质量安全标准可登陆“海关总署网站—总署概况—商品检验司—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不定期更新)。
7装运前检验
按照中国和国外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对出口至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商品需申请实施装运前检验。
符合装运前检验范围的,仍按照之前出口法检商品要求实施产地检验+口岸监装,并由海关出具装运前检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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