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共有上海、福州、青岛、济南、武汉、长沙、拱北、湛江、南宁、重庆、成都、西安等12个直属海关被纳入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监管试点,试点工作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75号执行。
01、什么是跨境电商B2B出口?
全称“跨境电商企业对企业出口”,是指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运送至境外企业或海外仓,并通过跨境电商平台完成交易的贸易形式,企业根据海关要求传输相关电子数据。
跨境电商B2B出口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模式,企业可根据自身业务类型,选择相应方式向海关申报:
B2B直接出口
境内企业通过跨境电商平台与境外企业达成交易后,通过跨境物流将货物直接出口至境外企业采用“9710”监管方式申报。
出口海外仓
境内企业先将货物通 跨境物流出口至海 外仓,通过跨境电 商平台实现交易后从海外仓送达境外购买者采用“9810”监管方式申报。
02、与一般贸易出口、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存在哪些区别?
03、对企业有哪些资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