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商标异议主要过程,如果是一份直接提交的欧盟商标申请,异议必需在公告起三个月内提交,异议提出后首先有一个为期两个月的“沉着期”,它可再延伸22个月,该沉着期届满之后,异议人必需在两个月内提交支撑该异议的证据,申请人将得到另外两个月的期间进行回复,通常由一个三人异议小组做出更终裁定,可能会将费用判给胜诉方,有可能进行上诉,而欧盟商标异议期这中间的过程,以及处置方法,企服快车已将详情为您整理如下:
一份异议必需于被异议的申请在欧盟商标公报出版之日起的三个月内提交,然而,如果该EUTM是在一个国际注册中所指定,则该三个月的异议期是自欧洲知识产权局初次出版后一个月开端盘算,并且异议必需说明其所根据的理由。
可能的异议理由包含:若经注册,该被异议申请将与一个并非“仅具有本地影响力”的在先“标志”(非注册商标)发生冲突、该被异议商标与一个“驰名”商标相冲突(《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该被异议申请的商标与一个在先注册商标相同/近似而且是用于相同/相似商品(或者如果该在先商标具有“荣誉”,甚至可以是不同商品)、未经其所有人赞成,该被异议申请是以一个代理人(如一经销商)的名义提交。
应注意异议只能基于相关理由,即基于在先权力,不可能对 理由,例如商标具有描写性或诱骗性提出异议,应注意恶意是一个 理由,同时也需要注意异议人必需具备提起异议的资历。
异议只能由以下主体提出:由一个在先商标所有人授权的被许可人,一个欧盟商标的被许可人无需注册,但该被许可人必需证明其行动已得到恰当授权,如果是一个 商标的被许可人,则该被许可人的行动才能由该国的国内法管辖;
一个在先商标和/或在先权力的申请人或所有人,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在先欧盟商标提出,则该异议人必需在进入异议之日前即注册为该在先欧盟商标的所有人(或者已经申请将其自身记录为所有人),如果异议是基于一个 商标或“标志”,则该国法律必需能够授予他们阻拦应用被异议欧盟商标的权力,另外还由可实用的国内法授权行使在先非注册商标权力的人。
同时必需指明被异议的申请详情,以及异议期届满前如果未缴纳异议费则视为未进入异议流程,因此,我们建议应在异议期截止前的富余时间内发出提交异议的指导,必需了解地说明该异议是基于那些在先商标或权力,提供申请/注册号、优先权要求、商标图样等详细信息,“在先商标”是指其申请日早于被异议申请(将优先权要求思考在内)的注册或申请(视其注册情形而定),该商标必需是欧盟商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或在比荷卢)注册的商标、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内有效的国际商标(马德里议定书或协议)、《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规定的 或者在共同体或一个欧盟成员国享有荣誉的册商标。
“在先权力”是指在贸易活动中应用的、超过了仅具本地影响力的未注册商标和其他标志,如果到异议期停止时未满足上述更低要求,该异议将被驳回且不会退还异议费,(尽管实际上异议通常以英语提出,但在某些情形下可以应用该局的其他一种工作语言,即法语、德语、意大利语或西班牙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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