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修复不是简单的“洗白记录”,也不是简单的“退出惩戒”。按照有限度修复的原则,《公告》明确了19种情节轻微或未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纳税信用失信行为,及相应的修复条件,共包括15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和4项直接判D级情形。从往年纳税信用评价情况看,上述情形出现频次较高、涉及纳税人范围较大,《公告》实施后,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谈到纳税信用修复机制,深圳某建筑公司负责人对此充满期许:“通过纳税信用修复机制,一些信用等级评价较低的企业能够重回A级纳税人,依靠‘诚信’金字招牌不仅可以在涉税事项办理方面带来便利,在推进企业招投标、投融资工作等方面也能发挥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