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为房开企业,为了促进销售在项目展示区建了样板间供户参观。请问发生样版间的装修费用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包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开发间接费六大项。
其中第(六)项中的开发间接费包含了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
同时第二十八条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综上,临时建筑样板房发生的装修支出属于上述的开发成本,同时该支出应按成本对象归集计入开发间接费用,在产品实际销售实现结转成本时可以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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