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市场上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分为三类,其一是金融租赁公司,其二是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即商务部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其三是外资融资租赁公司。
(一)自贸区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条件
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重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措施》(以下简称“租赁业管理措施”)的规定,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如下表:
1、公司组织形式:可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审批部门:商务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厅、委)、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等。
3、登记部门:自贸区一口受理。
4、股东人数(包含法人和自然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超过50人,股份有限公司不超过200人。
5、投资者资产要求: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低于500万美元。
6、注册资本要求:不低于1000万美元。
7、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注册
8、注册资本缴纳: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9、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股份有限公司无限制。
10、人员资质要求: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不少于3年的从业经验。
11、法律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外资融资租赁公司需报送的资料
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向审批部门报送资料如下:
1、申请报告;
2、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投资方授权代表签订的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独资企业只需报送章程);
5、经公证和认证的境外投资者主体资历证明或身份证明及中文翻译件;
(三)股东的要求:
1、境内股东:
(1)近3年持续盈利;
(2)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3)主营业务出售收入占全体营业收入的80%以上;
(4)信誉记录良好;
(5)遵照注册地法律法规,近2年内未产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动。
2、境外股东:
(1)外国投资者的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成立18个月以上
(3)上年度盈利,有纳税
(四)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设立流程及条件
一、申请条件
申请设立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应满足以下条件:
1.低注册资本金应到达17000万元;
2.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拥有相应的金融、贸易、法律、会计等方面的人员,高等管理人员应具有不少于三年的租赁业从业经验;
4.近两年经营业绩良好,没有违法违规纪录;
5.具有与所从事融资租赁产品有关系的行业背景;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审批流程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地域租赁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形,推选1-2家从事各种先进或实用的生产、通讯、医疗、环保、科研等装备,工程机械及交通运输工具(包含飞机、轮船、汽车等)租赁业务的企业参与试点工作;
2、被推选的企业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结合确认后,纳入融资租赁试点规模。
三、报送资料
(1)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选函;
(2)企业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申请及可行性研讨报告;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公司章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文件;
(5)具有资历的会计师事务所出据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
(6)近两年没有违法违规纪录证明;
(7)高等管理人员的名单及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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