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广东自贸区的挂牌之前,前海蛇口片区就出台了有关文件,侧重提及在前海蛇口自贸区发展融资租赁行业。
2014年1月16日,深圳市人民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市金融办、市经贸信息委印发《关于推动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意见》的通知(深府金发[2014]3号),其中多个条款涉及对自贸区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的支撑与改造政策,包含“支撑前海试点设立各类有利于加强市场功能的创新型金融机构,摸索推进新型要素交易平台建设,支撑前海开展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的金融体制机制改造和业务模式创新”的有关内容,支撑深圳前海湾保税港区摸索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试点。
在税收优惠方面,将实验区内注册的融资租赁企业或金融租赁公司在实验区内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纳入融资租赁出口退税试点规模。
对实验区内注册的国内租赁公司或租赁公司设立的项目子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从境外购置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并租赁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飞机,享受有关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目前,前海自贸区的融资租赁开放办法包含:
(1)融资租赁公司在实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低注册资本限制。
(2)容许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自贸区融资租赁的开放,必将为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开拓新的机会,提供新的发展契机。
在注册程序方面,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对比方面,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注册要求较为严厉,譬如在注册资本及实缴期限方面,对于外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
1、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美元;
2、外商投资比例不得低于25%;
3、合营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外方投资者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认缴出资额的15%,且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缴清。
在实缴投资额未到达认缴的全体出资额前,外方投资者不得取得企业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法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在投资者资历方面,外方投资者或其境外母公司应资信良好,在境外已合法注册并从事本质性经营活动;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美元;存续应满一年(有例外,即母公司全资拥有的境外子公司作为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如实披露实际投资人的背景信息,严厉审查其境外资产情形。
除此之外,外资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还有许多其他严厉条件。
但是,在实际运营方面,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却有宏大优势,尤其是在前海自贸区设立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优势更为显著。
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具有外资股东背景,其在应用海外资金以及引进境外先进装备上,更能满足客户的需求。
另外,前海自贸区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就更为显著,前海自贸区是我国离岸金融的主要发展平台,随着自贸区金融政策的逐步开放,在前海自贸区设立融资租赁公司有利于离岸公司的组建,资产配置,未来引进外部的低成本资金,作无风险套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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