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未来学家奈斯比特曾断言:“特许经营将成为21世纪主导商业模式”成都公司代办每种人员的挂靠费用都不一样,并且同一种人员不同级别不同时间段的挂靠费用也不一样,资质所需人员的数量少则十几个,多则达四五十个人甚至上百人(总承包资质),申办资质过程中人员挂靠费用在资质总费用中占有很大的比例成都注册公司代理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高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工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这一断言是否准确暂且按下不论,但特许经营作为一种普遍受到欢迎的商业模式,在现下的中国经济中确实已经有了大量的实践和发展,最常见的莫过于“肯德基”、“麦当劳”、“真功夫”等餐饮品牌。
然而,特许经营模式的广泛推广和应用也反馈了许多问题。
这种模式的有效盈利能力和低成本再现性经常促使特许经营者不断接近“合法但缺乏商业道德”。
甚至最终跨越商业道德的底线,这是非法的!
以“奶茶产业”为例,认为同一地区不同商标的特许经营已成为一种普遍现象。
简而言之,例如,A公司授权B公司在X市独家经营D品牌。
在特许经营期届满前,A公司加入D品牌显然不能再获得品牌许可费,那么,减少特许经营期限制的另一种方法是在X城市注册一个新的E品牌并进行特许经营。
从特许人自身的服务体系、推广体系、设备等方面来看,特许经营的品牌变革实际上是得心应手和成功的。
在某种程度上,这种方式经常出现在本文的标题中:授予第三方非注册商标的特许权。
然后,问题出现了:最终,一个非注册商标能被用作特许人的经营资源吗?此外,与非注册商标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有效性如何?在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中,非注册商标抗辩合同的无效是普遍存在的。
要回答上述问题,首先要明确的是“特许经营”是什么?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公司标识,专利和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并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给其他经营者。
被特许人应按照合同以统一的经营模式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的经营活动。
由于上述规定,公开列举“特许经营”的经营资源,直接导致了上述争议。
劳先生来这里谈他的个人观点,以便引起更多的注意。
罗先生认为,根据现行法律,“非注册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不受阻碍:
首先,在商标法方面,“未注册商标”也是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形式。其次,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条例”第3条未明确禁止“未注册商标”作为特许人的经营资源。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有效性的强制性规定。
因此,当特许经营合同中签订了非注册商标时,特许经营合同无效。
这种观点也符合现任法院的司法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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