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和增值税、消费税不同之点,在于营业税主要是对提供劳务征税,而后两种税收则主要是对生产销售货物征税。
但它们毕竟同属流转税类,故增值税和消费税纳税中有些错弊形态,在营业税中亦可能出现,甚至某些舞弊手法,可能会同时偷漏三种税金。
营业税的常见错弊有:
1.将本属有偿提供的劳务装扮成无偿服务,或者提供劳务后尽管未取得货币收入,但获得了某种经济利益或实物的行为不申报纳税;或者企业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而不申报纳税;
2.在发票等原始凭证上做假,主要有:
①有营业行为而不开发票,特别是客户不索要发票、车票等凭证时,更是如此;②开“大头小尾”发票隐瞒收入;③将客户不能报销的项目开成可报销项目,以此招徕客户,坑害国家。
同时这种项目的转换往往又是从高税项目向低税项目转换,作假者又偷漏了营业税。
例如,饭店同时兼营有卡拉OK歌舞厅,由于歌舞厅的消费不准报销,加之娱乐业的营业税率比餐饮业高,作假者往往将客户在卡拉OK歌舞厅的消费开列在饭费或住宿费中。
当企业同时经营有高税率和低税率的项目时,开发票时通常将高税率营业额挤往低额率营业额;④开发票时故意肢解营业收入,肢解为名目繁多的价外费用,又不将价外费用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
3.弄虚作假,降低税基。
①销售不动产、房屋出租、转让无形资产时,买卖双方伙同作弊,搞三套合同,一套故意压低成交价格以利出让方少交营业税;一套故意抬高成交价,以利受让方以后各个会计期间多提折旧摊销,加大成本;第三套是真实成交价格,以防双方发生经济纠纷;②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的纳税人,合同上故意不写进材料款,因为按照营业税实施细则,纳税人从事上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纳税营业额都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③经营跨境运输或跨境组团旅游等业务的企业,或者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时,故意压低境内收费金额和总承包人自己的营业额,抬高按税法规定不纳营业税的境外公司收费和分包部分的营业税,以此偷漏营业税;④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按税法规定要先折算成人民币,再计算应纳营业税,纳税人往往不按规定选择汇率,而故意选择税负轻的汇率折算人民币;⑤通过压低价格向内部职工提供劳务或服务,作变相发放福利而不交或少交营业税。
4.有意无意不履行纳税义务:
①隐匿兼营项目,如事业单位汽车对外营运;榨油厂、面粉厂收农民菜籽、麦子兑换产品时收取的加工费;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对外营业收入等不申报纳税;②利用征税范围不可能穷举所有征收内容的空子,避交营业税。
例如,职工食堂、澡堂等对外营业收入、施工企业的工程索赔收入经营文化体育业的举办培训班收入、水下打涝业务收入、将山泉引入城镇销售等一切具有获得货币、货物或某些经济利益的行为,按税法本意都应交纳营业税,但税法难以将上述类似详细的应税行为一一列出,所以纳税人往往不主动申报纳税;③纳税义务人推诿纳税责任。
例如租赁业务,按营业税实施细则,应是承租人或承包人为纳税人。
但承包人往往利用发包人不懂税法的缺点,在签定合同时将纳税义务推给发包人,结果形成互相推诿,税金不落实的局面;企业间或系统内部独立核算单位之间互通有无、劳务互抵、互不开票入账,双方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5.利用减免税条款避税。
例如,文化、艺术、宗教馆院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纳税人往往将名目众多的“园内园”收费加在第一道门票票价之中,以此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6.纳税义务发生后不积极申报纳税,拖延税款缴纳时间。
国家对各行业有关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都有精确到天的规定,以施工企业为例,就可分别情况选择结算合同价款当日或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当日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日。
企业往往不按时申报缴纳营业税。
计算出的应交税款,也总是推迟到最后一天才实际缴纳,以此获得货币时间价值的好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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