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员工以个人名义通过公益组织对外捐赠了10万元,用于公益事业和疫情防控。该员工的捐赠支出是否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如果可以该如何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9号)第一条规定,个人通过依法设立或登记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慈善组织、其他社会组织和群众团体等公益性组织的捐赠支出,可以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属于一般性公益捐赠的:对于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的一般性公益捐赠,在综合所得中扣除的,扣除限额为当年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如果没有扣除完,可以在分红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百分之三十以内税前扣除。个人可以自行选择所得项目的扣除顺序;扣除的时点,如在预扣预缴时扣除或是在汇算清缴时扣除。
属于用于疫情防控支出的:如果该员工个人通过公益组织捐赠的用于疫情防控的支出,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9号第一、二条的规定,可以全额在计算个人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特别提醒的是,在计算个税税前扣除的需要取得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捐赠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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