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提问一个建筑行业常遇到的问题:代建工程,委托方、代建方与施工单位之间的发票如何开具,以及施工合同中的三流一致怎么解决。
委托方甲方与代建方乙方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由甲方委托乙方进行代建,包括办理各类手续及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行项目法人职责,甲与乙双方均为某集团公司下级单位。
而后代建方乙方与施工单位丙方签订施工合同,其合同关于付款约定为施工单位丙向委托方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委托方甲直接向施工单位丙支付酬金。
这样的情况,发票应该怎么开具呢?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纳税服务中心回复了这个问题:
若甲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委托代建工程协议,乙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并负责代办手续的属于提供建筑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应由甲公司支付款项给乙公司,乙公司开具发票给甲公司。
乙公司与丙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应由乙公司支付款项给丙公司,丙公司开具建筑服务发票给乙公司。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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