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某建筑安装公司为某机械厂安装一套大型设备,合同总造价500万元。
其中机械厂提供的设备220万元,施工劳务费200万元,安装所需材料费30万元由机械厂支付。
另外,建筑安装公司代机械厂垫付给其他部门费用50万元。
建筑安装公司已按施工劳务费200万元申报并缴纳了营业税。
税务应对人员到该建筑安装公司检查时,对材料费及代垫款项共计80万元要求补缴营业税,并对其进行了相应处罚。
税法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为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上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由机械厂支付的30万元材料费和建筑安装公司垫付的50万元代垫费用应作为营业税计税依据,计入工程收入一并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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