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司已正式成立工会组织,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经费,那么我司拨缴的工会经费能否税前扣除?有相关政策依据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4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据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0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在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地区,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合法、有效的工会经费代收凭据依法在税前扣除。
因此,你公司向上级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可凭借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进行税前扣除。
如果你公司是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的,那么对于拨缴的工会经费,也可凭借合法、有效的凭据依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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