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因此,贵公司按合同约定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

一次性取得的跨年租金收入会计分录

收取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以后各期确认收入时: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