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发工资个人所得税是指由于政策性调资、职务晋升、或者资金困难等原因造成工资补发而补交的个人所得税,企业补发工资时需要到税务机关备案。
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调整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大地税个[1997]101号)第一条规定:
对纳税人一次取得数月工资或补发调整工资征税问题。鉴于有的单位因资金短缺,对所属人员月工资(不包括当月应领取的数月奖金,年终加薪、年终分红等)数月集中支付;有的单位按照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标准调资,还有的晋职、晋级,其上调工资部分往往一次或分次补发。对确有上述情况的单位,报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核后,可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补发以往月份的工资应按照纳税人应取得工资收入的所属期间,计算缴纳个税。
各地政策不同,实际应以当地权威部门发布的官方公告为准。
个人所得税计算及缴纳期限
每月取得的工资薪金,可以扣除减去个人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以及按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再减去费用扣除额5000元为应纳税所得额,按3%至45%的不同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应纳的税款,纳税义务人要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年计算应纳的税款,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果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在一年内分次取得的,则在每次取得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义务人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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