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在我们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例如超市促销买一送一等都属于此类。附买赠方式的商品销售特点是消费者正品与赠品是组合在一起不可拆分的,且相互之间有一定内在联系。
在这种方式下,赠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呢?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征收增值税。而商家赠物是以顾客“买”为条件,顾客必须先承担购物的义务,然后才享有获取赠品的权利。所以,购物赠物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要约行为,商家赠送的物品成为合同约定的销售商品,商家有义务按照合同给付赠送的商品,而不属于无偿赠送。
在会计上如果赠送的商品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应按分摊确认收入,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当赠送的商品不属于企业经营范围内的商品时,则不确认收入,商品账面价值计入销售费用,同时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
在分摊时对于销售时买赠均属于本企业主营范围内的商品,应当按照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如在百货商场买西装赠领带,在通讯营业厅充话费赠手机等。如果赠品不属于本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商品,而是企业为促销而外购的,则应当按照收到的价款确认销售主要商品的收入。赠品不确认收入,按赠品的购入成本结转当期销售费用。比如电器卖场“买电器送饮料”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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