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单位疏忽没为自己代缴个人所得税,张先生认为这导致他无法在北京取得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和购车资格,遂于近日起诉要求单位赔偿无法在京购房购车的经济损失73万元。
而今天记者从海淀法院了解到,张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均已被驳回。
张先生称自己于2006年到该单位做厨师,今年2月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所以没通过资格审查。
但其工资单显示他已在2010年、2011年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
“后来我了解到是单位没为我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现在无法在北京购买自住型商品房,也没有购车资格。
”张先生列举了自己的经济损失:“按自住型商品房90平方米,每平方米比市场价低6600元,共计差价损失58万元;我为了购车需要再在北京工作两年,损失10万元,这两年会产生交通费预估为5万元。
以上共计73万元。”由此,他请求法院判令该单位赔偿其经济损失73万元。
在法庭上,张先生的单位承认其代扣而未代缴张先生的个人所得税。
“但这是违反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并不是给张先生造成了直接损失。
我们为他补缴了个税,还缴纳了相应罚款,已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而且应由张先生的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社保、代扣代缴个税,之所以发生我们单位代扣而未代缴的事,是因为我们也给他发了一部分绩效、奖金,只是这部分工资收入的个税没缴纳。”
另外,该单位代理人提出张先生主张的购房损失不存在,所以不同意张先生的诉求。
“购买自住型商品房只要有连续5年的社保缴纳记录,张先生有这项记录,个人所得税连续缴纳不满5年不影响他购房。”至于车的问题,该单位认为按照北京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没有关于补缴的个税记录不能认定为连续缴纳的规定,只是审核系统不予通过。
“但根据审核系统管理规定,张先生可到有关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应该还可以取得摇号购车资格。”,
法庭查明该单位漏缴张先生之个人所得税,但认为该行为并未影响张先生取得在北京市购房资格,因此张先生要求单位赔偿其不能在京购房的损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而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其办法规定了取得参加摇号资格应连续满5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张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
张先生虽然要求单位赔偿购车损失,但就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没有相应依据。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求。
宣判后,双方尚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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