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近期,南京地税局检查人员在对某新办房地产企业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楼盘尚处在建设期,未领取销售许可证,不涉及房屋销售等大额的税收。但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总价值8亿多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对此,检查人员就相关政策进行了宣传,对公司补征税款21.1万元,加收滞纳金7.6万元,并处以未缴印花税款50%的罚款。是否正确?
答: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同时,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因此,该公司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时应及时缴纳印花税。
提醒,新办企业由于尚在投产期没有实现销售收入,往往忽略了缴纳税款。其实,这一时期也会产生不少纳税义务,如与建设单位、设备生产企业签订建筑合同、购销合同等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支付员工的工资时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企业的房产、土地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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