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会定期举办内部培训,由企业内部员工作为讲课人,企业会给讲课员工支付一定的报酬,这属于工资薪金所得还是劳务报酬呢?要怎么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即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受雇而得到的报酬;劳务报酬所得则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后者则不存在这种关系。
由于员工受雇于企业,员工取得的讲课报酬,属于员工取得的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而不是劳务报酬所得。员工取得的讲课报酬应该并入员工当月工资,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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