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人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复核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下列材料:
(一)组织的协议或者规定;
(二)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会计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证明文件;
(三)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有会计师书面服务承诺书,由具有本单位职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出具;
(四)办公详细地址及办公财产权属年限或权属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会计管理方案;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机构名称的相关原材料。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3人以上;
(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完善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代理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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