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年检,不会被罚款,但会被工商部门标识管理异常情况。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纸质年报,申请恢复正常备案状态。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识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直接向工商登记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本年度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下年度开始办理工商登记。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取得、变更行政许可的情况;
(2)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上经营的网店的名称、地址等信息;
(4)联系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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