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获得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作为工资薪金所得,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期权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区分本月的其他工资薪金,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一、非上市公司阶段的股权激励
(—)股票(权)期权授予时的税务处理
员工个人接受实施的股票(权)期权计划的非上市公司授予的股票(权)期权时,因为暂时没有实际所得,不存在应纳税的问题。
(二)股票(权)行权时的税务处理
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同时满足财税〔2024〕101号规定的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期权行权所得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凡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应在获得股票(权)时,对实际出资额低于公平市价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阶段
限制性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约定的条件,授予公司员工一定数量本公司的股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从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满足条件的应该按照财税〔2024)164号第二条“关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政策”规定计算纳税,即:在2024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在2024年12月31日前应合并计算纳税。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在股权激励行权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规定,员工从企业取得股权的实际购买价(行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同时,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24〕164号)规定,2024年12月31日前,居民取得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收入,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收入计算纳税。2024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股权分红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股权持有期间企业分红时,应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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