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上个月进行了三证合一,三证合一之后到税务局进行了纳税人识别号变更,重新发行金税盘后我以新税号开给客户了一张发票。
昨天,客户把发票退回来了,说我的发票专用章和开票方税号不一致,拒收。我给客户解释,还把税收条文给对方说了,对方就是不认可,说他们主管税务局说必须保持一致。所以发票专用章到底要不要换呢?
你好,对这个问题我的建议是,赶紧把发票专用章换了,客户有要求换发票的也给对方换。我们先不说那个条文的事情,我们先从其他方面来想想这个问题。
1、客户拿到发票是没有义务去判断你的发票专用章上的税号和销售方税号的差异是不是因为你三证合一导致的。
如果大家都这么操作,无疑会增加发票接收方的管理成本,如果你作为购买方,而且供应商很多的话,你想想,每天如果大量的发票都是发票章的税号和销售方税号不一致,你是不是还要要求销售方出个证明证明这个就是你的老税号?这肯定不科学嘛!
2、发票专用章上的代码应与持有的证照对应,持有“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持有税务登记证的与税务登记证号一致。如果不一致,我们完全是可以拒收的,是不符合开具规范的发票。
重点来了
关于你说的那个条文,这个是重点。我相信大部分人认为发票专用章不用换的依据都是这个条文,条文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三证合一”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645号)第四条规定,对于改革前已经领取税务登记证的存量企业、发生变更,取得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涉及代码变更事宜,由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
其实,对于这个条文,我仔细读过很多遍,也结合实际情况分析了一下。最后的我的结论是,我觉得如果把这个条文理解成变更税号后还可以不换发票专用章的依据是理解有偏差的。
阐述我的观点前,我们先来看看三证合一的流程,主要有两种,如下:
1.不同时进行,先进行营业执照变更,后期再去税务局变更税号,中间时间可以跨月,可以跨年,比如16年进行了三证合一更换营业执照,可以17年再变更税号。
2.同时进行,变更工商登记当月立马去更新税号。
而条文表达的意思我理解就是在第一种情况下,三证合一后不立即办理税务纳税人识别号变更,那么原发票专用章、CA证书、财税库银协议继续使用,保留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你在进行代码变更之前,三证合一之后你的发票专用章是可以继续使用的!为什么?
因为你还未进行税务登记变更,你的税号还是之前的,当然得使用之前的税号开具发票,发票专用章也得继续使用之前的,因为你税号还没变,但是,待变更税号后就是需刻换发票专用章。
所以,我们再看条文最后一句,「涉及代码变更事宜,有税务机关商有关部门统一办理」,也就是说,如果你后期办理了税号更新,和前面所谓的发票专用章继续使用保持法律效力这句话是没有关系的。那就得按照税务的规定来操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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