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进一步支持离岸相关业务发展,前段时间,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试点离岸贸易印花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8号)明确,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对注册登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以下简称区内)的企业,其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缴印花税。
什么是离岸转手买卖?
简单来说,财税〔2024〕8号文件所称的离岸转手买卖,是指我国居民企业从非居民企业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企业转售该货物,且该货物始终未实际进出我国关境的交易。
与传统进出口贸易相比,离岸转手买卖呈现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分离的特征。交易所涉及的货物所有权发生变化时,所处空间位置可能不变,因此具有交易和投资双重属性,交易标的物通常是国际认可的大宗商品,典型的包括原油、有色金属和铁矿石等。
举例来说,注册在区内的我国居民企业,从加拿大居民企业处采购了一批钨矿石,未办理进口手续,直接将这批货物转售给墨西哥的居民企业。货物从加拿大直接发往墨西哥,属于完全发生在关境外的交易。此类交易业务以交易为主要属性,区内居民企业利用境内关外的优势,转手买卖货物赚取差价,属于财税〔2024〕8号文件规定的离岸转手买卖业务。
印花税优惠力度有多大?
根据印花税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
同时,买卖合同属于印花税的征税范围,加之印花税法规定的境内指的是国境内而非关境内,因此,区内企业为开展离岸贸易而签订的买卖合同,原本属于印花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
为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离岸贸易,财税〔2024〕8号文件规定,符合条件的区内居民企业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免征印花税。虽然印花税税率较低,但是离岸转手买卖贸易的交易额大。因此,对区内企业开展此类业务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能为相关企业减轻不少税收负担。
举例来说,区内A商贸公司按季度申报缴纳印花税,2024年4月,A公司从俄罗斯某公司购入一批大宗商品,折算成人民币(下同)的价格为30亿元,该批商品存放于区内保税仓库。5月,A公司以32亿元的价格将这批大宗商品转卖给日本某公司。根据财税〔2024〕8号文件,A公司可以享受买卖合同印花税优惠,买、卖过程中免缴印花税(300000+320000)×0.03%=186(万元)。
上海市政府印发的《“十四五”时期提升上海国际贸易中心能级规划》指出,“推动全市离岸贸易业务规模达到5000亿元左右”。按购销双向测算,财税〔2024〕8号文件可为相关企业节省印花税数亿元,能有效助力区内企业更广泛地参与全球贸易、提升全球市场竞争力。
需要关注哪些政策细节?
财税〔2024〕8号文件正文仅200余字,主要内容也很明晰。但是在享受优惠的过程中,区内企业还需要关注享受主体、关务管理等细节。
财税〔2024〕8号文件的享受主体,是登记注册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内的居民企业,注册在区外的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一般来说,注册地以工商注册地为准。
同时,开展离岸转手买卖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必须都是非居民企业。也就是说,只有区内企业一个主体为居民企业,采购对象、销售对象必须均为非居民企业,即向一非居民企业采购,对另一非居民企业销售,才可以享受优惠。如果采购或销售对象有一个是居民企业,不可以享受财税〔2024〕8号文件优惠。
值得注意的是,被转手买卖的货物,始终不能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反过来说,如果实际出、入关境,那就相当于进出口贸易,不再属于离岸贸易。
此外,相关主体还应关注财税〔2024〕8号文件的执行期限。财税〔2024〕8号文件的优惠期为12个月,即2024年4月1日—2025年3月31日。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需要关注合同具体签订时间与实际成交日期的差异,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合同签订日期,如果出现差异,须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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