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用车辆报废处理是按销售货物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还是按销售自用固定资产(即销售二手车)适用税率减征增值税,实务工作中容易混淆。
本文以案例形式分析处理报废车辆与销售二手车的财税处理,有哪些不同之处。
案例:某事业单位2017年10月19日报废一辆自用轿车,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按照金属含量折算收购价格为350元,该单位到办税服务大厅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就此产生的如何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业内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固定资产(即销售二手车)的规定
分析:该事业单位未在国税局办理税务登记,不是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应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即:
350÷(1+3%)×2%=6.8(元)。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观点二:适用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规定笔者赞同此观点,认为该项业务并不是销售二手车。
理由:现行《二手车流通管理法》对二手车的定义,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
同时规定二手车所有人也可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即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简单总结为二手车交易对象是按规定还能流通使用的车辆,但必须转移产权(即按规定到车管所办理转移登记)。
销售方可选择购买方自由交易。
现行《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对报废汽车的定义,指达到国家报废标准,或者虽未达到国家报废标准,但发动机或者底盘严重损坏,经检验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或者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
报废车辆回收实行特种行业管理,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
报废汽车应向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报废手续。
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
简单归纳为报废车辆不能自由选择购买方,须报批后卖给专门的回收企业拆解,车辆不能再流通使用。
收购价格是按金属含量计价,也就是俗称的“卖破烂儿”。
综上所述,处理报废车辆不等于销售二手车,按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该事业单位应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增值税。
即:350÷(1+3%)×3%=10.19(元)。
有观点质疑,该事业单位按次销售额只有350元,为何不能享受按次销售额不超过500元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呢?因为此起征点仅适用于个人(即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而对于其他个人(也就是自然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即使超过起征点,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同时对于已办理登记的小规模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全部应税销售额(含处置报废车辆销售额)如果未超过小微企业标准的,仍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而一般纳税人处置报废车辆必须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并可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为不属于销售二手车辆,自然不得享受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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