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涉及三种法定情形,分别对应不同的法律程序和后果。以下是构卓企服为您详细说明:
一、商标权人主动申请注销(自愿注销)
1、适用情形:
商标权人因业务调整、品牌升级等原因自愿放弃商标权。
商标权人仅需注销部分指定商品/服务类别(如某企业停止生产某类产品)。
2、程序要求: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明确注销范围(全部或部分类别)。
无需说明理由,但需由商标权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办理。
3、法律后果:
自注销公告之日起,商标专用权终止。
注销后不可恢复,但可重新申请注册(需符合显著性等要求)。
案例:
某服装企业因转型电商,主动注销原注册在25类(服装)的商标,转而注册35类(广告销售)的新商标。
二、因注册商标被撤销而注销(被动注销)
适用情形:
1、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未使用:
任何单位或个人可申请撤销该商标,商标权人需提供使用证据(如销售合同、广告投放记录)。
例外:不可抗力、政府政策限制等正当理由。
2、商标使用不当导致显著性丧失:
商标沦为通用名称(如“阿司匹林”原为商标,后成为药品通用名)。
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如修改图形、字体且未重新申请)。
3、程序要求:
由他人提出撤销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后决定是否撤销。
商标权人可提交复审或行政诉讼。
4、法律后果:
自撤销决定公告之日起商标权终止,但此前权利仍有效。
被撤销的商标,自撤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就相同/近似商标在同一类别注册。
典型案例:
“滴滴”商标争议:某公司注册“滴滴家教”商标,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
“优盘”通用化案:朗科科技“优盘”商标因成为存储设备通用名称被撤销。
三、因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而注销(自始无效)
适用情形:
1、违反绝对禁止条款:
商标本身含国家名称、民族歧视性内容等(如“中华一号”未经批准用于食品)。
2、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并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如网红品牌被恶意抢注)。
侵犯著作权、姓名权等。
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伪造使用证据、隐瞒重要事实(如虚构商标使用记录)。
3、程序要求:
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权宣告无效,或由利害关系人请求宣告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争议期限限制。
4、法律后果:
无效宣告的商标视为“自始不存在”,已签订的许可合同、侵权判决可能受影响。
若因恶意注册造成他人损失,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四、三种情形的对比与注意事项
自愿注销前:评估品牌战略,避免误删核心商标。
应对撤销风险:保留商标使用证据(如发票、广告、产品包装)。
防范无效宣告:注册前充分检索,避免侵犯他人在先权利。
争议处理:遇无效宣告或撤销申请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应对。
总结:商标注销的三种情形分别对应权利人的主动放弃、使用不当的被动剥夺以及注册违法的根本否定。企业应通过规范使用、定期监测和合规管理,降低商标权丧失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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