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总是把自己的主要品牌,在同样的商品上用各种方式注册多个商标,文字一个、拼音一个、图形一个、文字图形组合一个、文字拼音组合一个等等。
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遇到具体案件时,提交的使用证据常面临这样的质问:证明的到底是哪一个商标的使用?
而现实中,大多数情况下,不管注册了几个相近的商标,实际使用的也只有一个。
那么,要不要注册这么多兄弟商标呢?以我的看法,一般情况下是不需要的。
只要注册一个包括了主要识别部分的组合商标就可以了。
当然,如果存在文字或图形部分因和在先商标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情况,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商标的注册、使用、维权,真的是十分的复杂,特别容易让“各种说法”听起来也有很有道理,如何最后选择还是一个利益取舍的问题。
只是做出恰当的取舍从来都是件不容易的事。
这世上就没有容易的事吧。
我们都有自己的姓名。
每个人的姓名都有不同的含义。
给自己取名字的人都是精挑细选,才在浩瀚的词典中选出一两个字作为我们的名字。
他们所挑选的名字都包含着对我们的期望或者是祝愿。
也就是说,每个人的名字都有着不同的含义。
和人的名字一样,商品的商标就是商品的名字。
商标就是地区的商人给自己所经营的产品取的名字。
商品的名字也是商家精挑细选的,商品的名字中也有着特定的含义。
商家在给商品取名字的时候,有时是在包含着生意兴隆的愿望,有时是把商品的特性概括在其中。
商标和人的名字又有不同之处。
人的名字是由文字组成的。
而商标的组成成分是多种多样的元素。
既有文字,又可以有数字或者是图形等。
商标和人的名字是不同的。
商标署理安排及商标署理人是专门从事商标署理的商标法律服务安排和专业人员。
正如打官司要找律师一样,能给托付人供给及时的、全方位的法律服务。
郑州商标注册请求人直接向商标局请求商标注册等商标业务,需求带着公章、介绍信、身份证、营业执照副本等许多手续,还要自己填写请求表、打字、交费等,除交纳查询费(120元/次,有抵触时要重复查询)、打字复印费(30-80元)、请求费(1000元)等规费外,还要支付交通、住宿、差旅补助等很多费用,既费事且费用大。
更要害的是因为不懂得商标专业知识,填写的请求经常被退回或不予受理,从而延误了时刻。
而托付商标署理安排署理,可得到热情、耐性、细致的咨询服务,只交给署理费即可,省时省力还省钱。
商标近似侵权的判断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可知,商标近似是指被控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认定商标近似需要遵循以下原则:
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
2、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3、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同时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相关案例:由最高法判决的中粮公司诉嘉裕公司商标专用权一案,由于原告中粮公司注册商标因其注册时间长、市场信誉好等,而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中粮公司使用第70855号长城牌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产品亦驰名于国内葡萄酒市场。
根据该注册商标的具体特征及其呼叫习惯,其组合要素中的长城或长城牌文字部分因有着较高的使用频率而具有较强的识别力,在葡萄酒市场上与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形成了固定的联系,葡萄酒市场的相关公众只要看到长城、长城牌文字或者听到其读音,通常都会联系或联想到中粮公司的葡萄酒产品及其品牌,故长城或长城牌文字显然具有较强的识别中粮公司葡萄酒产品的显著性,构成其主要部分。
而被告申请注册的嘉裕长城因注册时间较晚,且虽相比于原告另有嘉裕二字,但因双方经营市场均为葡萄酒市场,被告申请注册的商标易使消费者与中粮公司的驰名商标相混淆,故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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