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商标法》第十七条规定:外国人或者外国公司在中国进行商标申请的,应当按其所属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待原则办理。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这就是办理外国人或外国公司在我国商标申请应遵守的原则。
涉外商标如何进行注册?下面跟随武汉商标注册来了解一下。
申请涉外商标注册有两种途径:
1、 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
2、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
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商标注册有两条途径:
1、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涉外商标应该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
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
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近年来伴随着代理记账行业的发展,众多企业已经大胆放心交由代理公司进行专业的代理记账工作,但是仍有很多企业没有找到合适的代理公司,尤其是近几年中小型企业居多的情况下,面对中小型企业想要寻找合适的代理记账公司有哪些注意事项呢?接下来代理记账公司为您讲解相关知识。
首先每一个城市的中小型想要寻找合适的代理机构,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代理机构需要是正规专业的,是经过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符合代理记账机构设立条件,取得相应经营资格的代理记账公司。
企业在选择让正规机构的时候,其中会计的水平直接影响到用户在于服务上的体验,而代理记账机构服务的专业性在于决定了企业处理质量的情况,所以,企业在寻求代理记账服务的过程中,其必须选择正规专业的代理记账公司进行财务委托,这样才能使企业财务工作得到专业、优质地处理和解决。
中小型企业寻求代理记账的服务需要注意了解整体的流程,从而配合企业进行相关运作,能够更好的促进代理记账和税务规范,通常情况下,代理记账的流程大概为:
代记账、代收代付、票据审核处理、填制会计凭证、记账、编制财务报表、报税表、企业回访等。其中小型企业在寻找合适的代理机构还需要注意代理公司是否有专业的代理体系,在中小企业的账务生成过程中,要掌握和了解具体情况,有利于掌握账务生成的过程,跟踪账务生成的进度,实时获取企业财务处理的状态,以保证企业财务工作处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
2月23日,记者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获悉,近年来,全国质检系统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在专利、软件著作权、原产地地理标志转化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据介绍,“十二五”以来,国家质检总局深入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注重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工作,修订完善了质检系统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办法,简化了成果处置、使用审批程序,提出了质检系统知识产权资产管理和收益分配措施,推出了一系列激励研发人员进行成果转化的政策措施,通过多种途径,推动了地方政府对加强质检领域知识产权运用的支持力度。
同时,结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改革,推动质检系统的企业成为知识产权运用的主体,大力支持自主知识产权的国产先进技术及装备在质检业务中的应用。
还积极探索建设知识产权运用及成果推介平台,探索建立无形资产价值评估标准体系,完善质检知识产权信息发布、交易平台,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试点,先后建设数十个质检知识产权及科技成果转化基地,推动100余件专利实现转化应用,推广应用1000余件原产地地理标志。
据悉,“十三五”时期,质检系统将进一步加快国家创新基地建设,整合优势创新资源,搭建创新服务平台,进一步推动知识产权运用的产业化、国际化。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第三五零号公告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决策部署,切实维护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合法权益,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现对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办理的相关期限事项公告如下:
一、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权利。
申请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申请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申请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二、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不能正常办理相关商标事务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权利行使障碍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理由,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恢复权利。
三、当事人因疫情相关原因延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适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当事人可以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申请恢复权利。
申请恢复权利的,无需缴纳恢复权利申请费,但需提交恢复权利申请书,说明理由,附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同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
四、办理专利、商标、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事务的各类期限,届满日在2020年春节假期期间的,期限届满日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春节假期的安排顺延至假期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
首先,部分商标业务可适用期限中止。
当事人办理商标业务补正、审查意见书回文、商标规费缴纳、同日申请提供使用证据和协商回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提供使用证据,办理商标异议、商标驳回复审、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复审、撤销复审的申请、答辩、补充证据,以及申请无效宣告的答辩、补充证据等商标业务,因疫情导致其不能在法定期限或指定期限内提出的,相关期限自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起中止,待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继续计算。
其中,权利行使障碍产生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开始住院、隔离,或者因所在地区疫情防控措施不能正常办理商标业务之日。
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是指当事人因新冠肺炎住院治疗、隔离结束,或者所在地区开始复工、人员管控结束之日。
基于本次疫情的特殊情况,为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权益,当事人同时存在上述时间的,适用对其最有利的时间作为权利行使障碍产生和消除之日。
其次,当事人在办理上述商标业务时,可提交适用期限中止的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列明当事人疫情期间所在地区、权利行使障碍原因和消除时间,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再次,主张期限中止当事人应提供感染治疗、被隔离或者被管控期限等证明材料,但当事人所在地区政府公开发布的延迟复工通知除外。
为减轻受疫情影响的当事人负担,针对多件同类业务申请以相同事由主张期限中止的,可以仅提交一份证明材料,将该证明材料随其中一个案件提交,其他案件仅需在适用期限中止申请书中写明该证明材料所在案件的申请号。
最后,当事人因疫情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可能导致其商标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并附送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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