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对原告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玩蟹公司)与被告福建板栗互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板栗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板栗公司赔偿玩蟹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该案宣判后,板栗公司已提起上诉。
玩蟹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享有第12167617号“大掌门”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有效期自2014年7月28日至2024年7月27日。
玩蟹公司发现,板栗公司的《武林大掌门》卡牌手游直接使用了玩蟹公司注册商标“大掌门”近似的商标,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标权。
板栗公司认为,“大掌门”商标是图文商标,其中文字“大掌门”为通用词汇,不具有显著性,同时玩蟹公司实际使用的“大掌门”字体及字体背后的图形与涉案商标不一致,属于非规范使用涉案商标。
板栗公司还提出使用“武林大掌门”作为手游名称系对整个武侠游戏内容及特点的概况性描述,非商标性使用行为,认为“武林大掌门”这一手游名称与玩蟹公司的涉案商标不相同也不近似。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掌门”商标虽然是图文商标,但“大掌门”文字是其中显著性最强的部分。
板栗公司将“武林大掌门”作为手游名称使用,其中“大掌门”为该名称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文字读音、含义上与“大掌门”商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板栗公司提供的证据仅反映“掌门”的含义,且将“大掌门”使用在网络游戏名称中,并不直接体现其本身含义,因此板栗公司的证据难以证明“大掌门”为通用名称。
因此,“武林大掌门”作为游戏名称使用属于能引起用户极大注意力的商标性使用方式,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
板栗公司将“武林大掌门”作为手游名称使用,属于在同一种服务上使用与“大掌门”商标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侵犯了玩蟹公司的商标权。
最终,海淀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可见,商标性使用的核心在于在商业中使用并用于识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
一般情况下,在游戏名称中突出使用,显然具有区分游戏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
但实践中也存在仅属于描述性使用的情况,比如其名称反映的即为该词汇本身的含义,用来描述该游戏本身的内容,而非为了明确其来源。
而在该案中,被告将“武林大掌门”作为游戏名称并非就文字本身的描述性使用,而是能使用户通过游戏名称的区分来识别该游戏来源的商标性使用。
第12167617号“大掌门”商标:
申请/注册号:
12167617 商标申请日期:2013-02-07 国际分类:
41类 教育娱乐初审公告日期:2014-04-27 注册公告日期:2014-07-28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玩蟹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提供娱乐设施(4105)、电影放映机及其附件出租(4105)、录像带制作(4105)、娱乐信息(4105)、录音制品出租(4105)、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4105)、除广告以外的版面设计(4104)、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4104)、电子桌面排版(4104)、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4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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