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31947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721253号“鸿星尔克ERK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运动鞋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装、游泳衣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整体构成、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711721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71172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3 国际分类:
25类 服装鞋帽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余文宾
商品/服务项目:袜(2509)、服装(2505)、体操鞋(2507)、服装(2501)、手套(服装)(2510)、婴儿全套衣(2502)、帽子(头戴)(2508)、服装(2503)、服装(2502)、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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