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供其在2018年09月23日至2021年09月22日期间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原撤销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自复审商标注册以来,申请人将复审商标授权给浙江达翡快茶科技有限公司宣传和使用,不存在停止使用的情况。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06月0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04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2021年09月23日,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申请撤销复审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撤销决定为证。
我局认为,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是否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有效的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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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12715684号“喝护健康”商标:申请/注册号:
12715684申请日期:2013-06-06国际分类:第30类-方便食品商标申请人:
新昌县丹诚轴承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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