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应对数字技术对版权制度的挑战,近期,欧盟委员会公布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旨在促进数字环境下更好地创造、传播和利用作品。
该草案从数字环境下版权的例外和限制、版权许可的改进和促进版权市场运行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欧盟的版权制度,对于数字环境下我国著作权法的立法完善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增加版权“例外”“限制”
版权的例外和限制是维系版权人与公众之间利益平衡的重要规则,而数字技术的发展增加了作品的使用形式,新的例外和限制也需相应增加。
对此,《草案》明确了三个领域的例外和限制:以科研目的进行大数据分析;以教学目的进行数字方式和跨境的使用;文化遗产的保存。
根据《草案》第三条规定,为了科学研究目的而对作品进行大数据分析,科研机构复制或提取作品的行为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任何违背该规定的合同条款都不具有执行力。
根据《草案》第四条规定,在尽可能非商业性的情况下,仅仅为了教学演示的目的而以数字形式使用作品,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或限制,但使用行为需符合两个条件:
其一,该行为发生于教育机构的经营场所,或只有教育机构的教职人员和学生通过安全的电子网络可以接触到;其二,该行为需附加作品的来源,包括作者的名字,除非客观上不能实施。另外,《草案》允许成员国可以对于特定种类的作品排除该例外规则的适用,也可以要求使用人向版权人支付合理的报酬。
根据《草案》第五条规定,文化遗产机构仅仅为了保存作品的目的,在必要的程度下以任何格式或媒介制作永久馆藏的作品复制件属于版权侵权的例外。
文化遗产机构是指面向公众的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或音像遗产机构。
改进版权许可实践
版权法的目的之一在于作品的最大化利用,因此有必要促进版权许可,以便有利于公众更广泛地接触到作品。
在实践中,版权许可主要存在两个问题。
一个是脱销作品的许可,该许可障碍会导致公众丧失接触文化遗产的机会。
另一个是视听作品的许可,虽然视频点播平台已经在欧盟得到广泛应用,但在这些平台上传播的视听作品只占所有视听作品的三分之一。
《草案》第三章则针对这两个问题规定了改进的机制。
根据《草案》第七条规定,当集体管理组织代表其成员与文化遗产机构订立非独占许可合同,出于非商业性目的对永久馆藏的脱销作品进行数字化、发行、向公众传播或提供,该非独占许可合同可延伸或推定适用于不被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同类型作品的版权人,其条件包括:
基于版权人的授权,集体管理组织广泛地代表该作品类型的版权人;许可合同的条款上对版权人的待遇是相同的;所有版权人在任何时间可以反对其作品被视为脱销作品,并排除许可合同的适用。《草案》第十条规定了关于视频点播平台上视听作品进行许可的协商机制:
如果当事人希望订立在视频点播平台提供视听作品的合同时面临权利许可的困难,他们可以借助于具有相关经验的中立机构。该中立机构应当提供协商并订立合同的帮助。
促进版权市场运行
数字技术的发展催生了新型的商业模式,也加强了网络作为传播作品的主要市场的地位。
《草案》第四章对数字技术下版权市场的完善运行予以了建设性的规定。
第一,明确了新闻出版者的邻接权。
新闻聚合平台的出现对于新闻出版者的利益造成实质性的侵害,而其仅仅使用新闻标题或片段内容,并对新闻的全部内容采取深层链接的技术,现行版权法难以予以规制。
而新闻出版商难以通过许可获得利益,无法从其投资中获得合理的报酬,这并不利于新闻内容的产生和新闻行业的发展,最终将影响公众获取信息,因此新闻出版者邻接权的立法具有必要性。
《草案》第十一条赋予了新闻出版者对其新闻出版进行数字化使用的邻接权,其权利期限为20年。
第二,网络服务商应尽到适当的注意义务。
《草案》第十二条要求网络服务商对于版权人利益的保护采取适当的措施,如有效的内容识别技术,网络服务商还应当向版权人提供实施这些措施的足够信息。
第三,保证作者和表演者获得合理报酬。
根据《草案》第十四条规定,成员国需保证作者和表演者在转让或许可版权时获知足够、及时、充分的相关信息,各行业应采取适当水平的透明制度。
《草案》第十五条还规定了报酬在过分低的情况下作者和表演者有权再主张调整报酬的合同机制。
(华东政法大学阮开欣)
《草案》背景介绍
欧盟委员会在2015年5月通过的《数字化单一市场战略》(Digital Single Market Strategy)中明确,有必要减少各国版权制度存在的差异并扩大用户通过网络接触作品的机会。
该公告强调以下三点:加强对于版权内容服务的跨境接触;促进研究和教学领域的新型使用;明确网络服务者在传播作品和其他版权内容中的地位。
在2015年12月,欧盟委员会还发布了《面向现代欧洲的版权框架》(Towards a Modern European Copright Framework),再次明确了欧洲版权制度面对数字环境的改革目标。
《草案》的出台正是为了实现这些目标,其根据三大类主题分别在第二、三、四章规定了相应的具体举措,第二章与数字和跨境环境下版权的例外和限制相关,第三章与许可模式的改进和用户访问内容的扩大相关,第四章与促进版权市场的运行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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