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已经离职一段时间了,近期有个发明创造将要完成,这个和原单位有关系吗”?该咨询内容主要涉及到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问题。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其一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其二是“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该两种情形下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即为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执行本单位【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据此,离职后作出的发明创造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需看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第一,在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第二,作出的发明创造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若同时满足的,则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否则即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对于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包括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
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二)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最高法知民终1258号案件中指出,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者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所称临时工作单位之间存在工作关系,是认定职务发明的前提,其判断标准在于单位是否取得了对发明人包括完成涉案发明创造的创造性劳动在内的劳动支配权。
单位与发明人之间仅存在一般的合作关系,单位并不掌握对发明人的劳动支配权的,该发明人的有关发明创造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是针对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没有相关约定的情形,若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则其依约定进行确认权利归属。
结语:对于在职期间的发明创造权益归属,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职工有约定的,优先从其约定;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才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确认权利归属。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争议,可以考虑对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属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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