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秘密保护与专利保护各有长处与不足。企业应当结合自己的经营发展情况综合考虑研发成果选择技术秘密或专利保护,或者两者结合起来进行保护,从法律、技术、市场等方面综合考虑后作出选择。总的来说,企业决定是否采用技术秘密还是专利保护的形式,通常主要考虑下述因素:
(1)是否属于《专利法》不保护的主体范围,或者是不具有可专利性。如果不具有可专利性,但是又具有较大的商业价值,可以技术秘密的形式进行保护。
(2)如果技术成果的市场周期较短,而专利的审查周期较长。等到专利授权时该技术成果可能有更先进的替代技术出现,则不宜申请专利。
(3)如果提交专利申请容易暴露自己的技术动态,让竞争对手了解自己的研发方向且容易被对手绕过则不宜申请专利。
(4)通过技术秘密的手段保护技术的优势是可以获得长期的、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独占地位,如果该技术很难被他人以反向工程“破译”,则适合采用技术秘密加以保护。
(5)考虑专利公开后,对潜在竞争对手开发相关技术的帮助程度。如果竞争对手在该技术开发方面尚处于蒙昧状态,就可以采用技术秘密的形式,而不必申请专利。有些专利技术对生产研究相关产品的竞争对手来说一点即透。如果竞争对手的技术研发已经趋于成熟,那就要尽快申请专利。
(6)如果技术成果市场价值较低,而申请专利不仅需要花费大量的申请费用,而且以后每年都需要一定的年度维持费用,尤其是国际申请的花费巨大,从成本收益角度来看,申请专利显然是不经济的。
(7)在一些情况下,尽管技术成果在当前没有很大的商业价值,但是存在潜在的市场前景,也应当申请专利。因为,在今天没有市场不等于明天没有市场,在有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必要的技术储备。
由于申请专利必须要公开披露技术方案,而技术秘密一旦被人破译或泄露都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所以企业通常都采取技术秘密与专利保护联合使用的策略。这一策略常常将技术成果中不容易保密的部分申请专利,而将其中技术难度大、不容易仿造的部分以技术秘密的形式加以保护,如影响技术效果的最佳工艺、最佳配方和实施条件等。
企业可以有两种选择:
一是将技术成果的核心,关键部分作为技术秘密加以保护,而将其他部分申请专利。虽然这样做可能会使竞争对手能够在大致获取相关技术成果并在一定范围内实施。但是,如果不能获得权利人的许可授,就无法达到理想的实施效果。这就可以使得专利权人处于竞争优势的地位。
二是将发明创造整体作为技术秘密保护,但将其相对独立的部分申请专利。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一旦技术秘密丧失竞争力,如被人使用反向工程破译,企业仍能依赖相关专利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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