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国优先权是指申请人在本国提出首次申请后,在一定期限内就相同主题在本国再次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首次申请的优先权。
本国优先权的适用范围限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本国优先权在优先权期限、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资格、优先权要求成立的条件等方面与外国优先权相同。
一、在先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1)已经享受过外国或本国优先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2)已经被批准授予专利权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其目的是为了避免重复授权;
(3)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二、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申请人,要求外国优先权的,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其提供下列文件:
(1)国籍证明;
(2)申请人是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其营业所或者总部所在地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的所属国,承认中国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该国国民的同等条件,在该国享有专利权、优先权和其他与专利有关的权利的证明文件。
三、本国优先权可为申请人带来如下便利:
(1)在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条件下申请人可以通过要求本国优先权,将若干申请合并为一份,从而减少以后需要缴纳的专利年费,达到节约开支的目的。
(2)申请人可以在专利优先权期限内实现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互相转换。
因为实用新型与发明专利的文件撰写、权利要求,对有些发明往往不同,发明可以保护方法,但实用新型不行。
有了优先权制度,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在规定的一年期内,最后选定是以实用新型,还是以发明专利来保护自己的发明创造。
如果原来申请的是实用新型,可以通过要求优先权的方式将实用新型专利转为发明专利;反之,也可以将发明专利转换成实用新型专利。
(3)有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这一规定本身就有利于专利权人,进而有助于加强专利的保护。
此外,由于通过要求优先权,对第一次专利申请作了修改、补充、完善,专利的可靠性与稳定性相对要好一些,一旦遇侵权,诉讼中胜诉的把握通常会更大一些。
(4)在在先申请日到在后申请日期间,只要在后一次申请中要求了本国优先权,就可以抵触在这段时间中其他人关于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即将自己的申请日提前到第一次申请的时间,抵触第一次申请之后的所有其他相同主题的专利申请。
四、如何申请
在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在后专利申请中,申请人的确可以增加、补充首次申请中所不包括的内容,但是如果要求保护含有新增加内容的技术方案,也就是在某项权利要求中写入新增加的技术特征,则该项权利要求不能享受优先权,只能以其实际申请日为准。
对于新增加的内容来说,在后申请与申请人另行提交一份普通的专利申请没有什么不同。
所以,当我们说利用本国优先权可以补充完善首次申请时,其意义仅仅在于允许在后申请的说明书中写入新的内容。
当然,即使如此,以这种方式要求本国优先权对于申请人来说仍可能是具有某种价值的。
关于本国优先权可以利用优先权来延长专利保护期限的原因:细则第十一条规定,除专利法第二十八条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而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是专利保护年限从申请日起,故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日,对于确定专利申请日来说没有意义,第二次申请的专利实际保护日期从第二次申请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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